东营旭峰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旭峰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22民初518号
原告:东营旭峰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凤凰城街道前宋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黑里寨镇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桓台县。
原告东营旭峰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2020年4月17日,原告东营旭峰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旭峰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00元,申请费410.00元,由原告东营旭峰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董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