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322执保81号
申请人:东营旭峰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075788699Q。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凤凰城街道前宋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1672313611。住所地:高青县黑里寨镇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东营旭峰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9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20)鲁0322民初518号民事裁定,并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9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