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25民初835号
申请人:东营旭峰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蒙山路38号12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07578869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悦薄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MA3CNDQ6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营旭峰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悦薄板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旭峰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0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悦薄板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东营旭峰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旭峰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悦薄板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营旭峰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曲海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