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25执1279号
申请执行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凤凰城街道前宋村。
法定代表人:杨景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悦薄板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625MA3CNDQ69E,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崔利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中悦薄板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200831.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9387元、执行费37363元。
本案2020年9月3日立案执行,2020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已生效的(2020)鲁1625民初83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
2020年9月4日本院提起了总对总查询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企业注册信息、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登记的证券、财产性保险信息,银行账户内无余额,网络资金无开户账号,名下无登记的车辆信息,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
2020年12月16日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等财产线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020年9月27日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依法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线索可提供,本案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新江
审 判 员 栾建国
审 判 员 郝同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晓丹
书 记 员 李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