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591执10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民航华东空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桥机场。
法定地区人:干伟敏,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薄一友,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东营市东城。
法定代表人:宋迎章,局长。
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2017)鲁0591执10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东营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账号37×××73的存款700万元。现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部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东营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账号37×××73的存款5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