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4民终16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Y区34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奕奕,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皆***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89号2C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珂鑫,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无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皆***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8民初7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后,上诉人仍逾期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玮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璞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