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74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皆***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89号2C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上海***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运河北路1025号1幢1918室。
法定代表人:***。
上海皆***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2民初37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上海***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前支付原告上海皆***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货款596,264元及利息133,106元。因义务人上海***冷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皆***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前述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08月0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海***冷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承担执行费9,693.70元,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查得被执行人开户于各商业银行的账户一个外,本院暂未查得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冷设备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珺
审判员 杨 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