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0财保4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皆***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89号2C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无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东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东湖村湖口洋。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皆***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保全裁定,冻结广东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2,43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皆***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广东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皆***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2,43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单 嫕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