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6民初1575号之一
原告:上海皆宝暖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89号2C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无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裕通路100号8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皆宝暖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恒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但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