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执恢154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11044),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22964936J),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滨海重机工业园重工路3号。
法定代表人:韩冰,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8)津0110民初428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申请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782208.6元,本案执行费37395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本院已通知被执行人向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申请执行人已申报债权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0执恢1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顺
审判员 郑青竹
审判员 张子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厉成斌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