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澳联博轴承有限公司、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9488号
原告:天津市澳联博轴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4957831W),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香颂园9-2-501。
法定代表人:李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松,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640430850),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道十号桥招商大厦A区2280-155。
负责人:王海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辉,男,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22964936J),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滨海重机工业园重工路3号。
法定代表人:韩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辉,男,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澳联博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澳联博轴承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澳联博轴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澳联博轴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0.5元,由原告天津市澳联博轴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小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