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继泰重型铸锻制造有限公司、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414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继泰重型铸锻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继泰村。
法定代表人:李振轩,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滨海重机工业园重工路3号。
法定代表人:韩冰,董事长。
天津继泰重型铸锻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122281元,执行到位0元。执行期间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资产、保险等财产情况的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世龙
审判员  蒋金伟
审判员  李云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