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执4814号
申请执行人:中捷机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15767002T),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7甲1号。
法定代表人:贺鑫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22964936J),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滨海重机工业园重工路3号。
法定代表人:韩冰,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捷机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1]津仲字第0244号裁决书】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724420.2,执行费9644元。执行过程中,经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02破申2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天津大无缝投资有限公司对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0执48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青竹
审判员 李 陆
审判员 王 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厉成斌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