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新电机(无锡)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金沙建设有限公司、日新电机(无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4民初1323号
原告:*冬青,男,1973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江苏金沙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36527F,住所地溧阳市社渚镇人民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元政,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日新电机(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25180002W,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28号、无锡市新吴区锡兴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松本羲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巍,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立,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冬青诉被告江苏金沙建设有限公司、日新电机(无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冬青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冯卫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