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新电机(无锡)有限公司

2125日新电机(无锡)有限公司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4民初2125号
原告:日新电机(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小***(KOBAYASHIKENJ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巍,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何媚。
原告日新电机(无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日新电机(无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新电机(无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新电机(无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计813元。由日新电机(无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毕俊
书记员高坚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