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14民初5700号
原告:日新电机(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25180002W,住所地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B-24地块。
法定代表人:松本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巍,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无锡金方塔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91954969U,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鸿月路20号-6。
法定代表人:钱星刚。
被告:***,男,197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新电机(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新公司)与被告无锡金方塔物资有限公司、**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日新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日新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新电机(无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此款已由日新电机(无锡)有限公司预交),由日新电机(无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