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119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日新电机(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25180002W,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28号、锡兴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小林贤司(KOBAYASHIKENJ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英欣,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西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6860868131,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上沟131号514室。
法定代表人:王世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日新电机(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新公司)与甘肃西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2020)苏0214民初6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西能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日新公司货款760000元及逾自2017年4月14日起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60000元为基数,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68,公告费260元,合计13228元(已由日新公司预交),由日新公司负担1075元,由西能公司负担12153元(日新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12153元由西能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西能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日新公司支付)。因西能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日新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02225元与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西能公司进行了财产调查,情况如下:西能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车辆,无分支机构,无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委托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至西能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西能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经执行,尚有902225元与迟延履行利息未执行到位。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记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向日新公司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风险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西能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日新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西能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要求对西能公司财务审计、执转破、执行悬赏保险,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西能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成新
审 判 员 郑维和
人民陪审员 顾秋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陈继灵
书 记 员 刘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