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执异23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北京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北京外语研修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南里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人文大学,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裕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北京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外语研修学院、北京人文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8)一中民初字第114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09)一中执字第1751号]过程中,北京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此案过程中,北京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王阳
审判员***
审判员张悦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