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9民初276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
被告北京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区金苑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黄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八百五十六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康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