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民辖终5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人文大学,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康庄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波,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亚红,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人文大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9民初4364号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兴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双兴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北京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