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久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久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茂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内02民辖终10号
上诉人河北久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茂旗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2020)内0223民初14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河北久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由应为赔偿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应遵循原告就被告的法定管辖原则,故应到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至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河北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茂旗分公司未作答辩。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河北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茂旗分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主张河北久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延工期、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进而主张赔偿损失,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在达茂旗,故内蒙古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河北久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签订了《达茂旗哈萨尔大酒店外墙装修工程合同》,因原审被告拖延工期、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原审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原审被告进行赔偿。双方法律关系本质上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故本案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达茂旗,故内蒙古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丽琴 审判员 魏治中 审判员 宋 炜
法官助理 苏日娜 书记员 杜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