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久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久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阳煤集团深州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冀1182民初2378号
原告河北久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久建公司)与被告阳煤集团深州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煤化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久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伟、被告阳煤化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静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工程款,长期拖欠,于法不合。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284133.55元并支付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阳煤集团深州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久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4133.55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84133.5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给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2元,减半收取2781元,由被告阳煤集团深州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会玲
书记员  马江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