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久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裕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与河北久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终97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裕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十里尹村通才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立,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立,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久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李官村东。
法定代表人:高忠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媛媛,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茂,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上诉人河北裕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久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85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基本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855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1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成
审 判 员 沈放
审 判 员 闫慧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霄
书 记 员 吕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