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久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久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223执76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久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李官村东。
法定代表人高忠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晓东,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庆欣,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新城205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杨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维田,河北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茂旗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彦斌,内蒙古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茂旗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河东新区金三角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23674379731U。
法定代表人杨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维田,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彦斌,内蒙古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河北久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茂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2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21年4月1日将被执行人河北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北省滦州市××小区××商铺房产予以查封,并对其中一套房产即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鼎盛家园3号楼底店予以评估,评估价为853.34元,经过我院两次拍卖及一次变卖均无人竟买,按照法律规定应抵顶给申请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不予接收拍卖标的物。经我院对被执行人在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及达茂旗的房产及银行帐户、车辆进行了查询,除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河北省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滦州市鼎盛家园7号楼的底店外,另查明被执行人河北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茂旗分公司在达茂旗有部分底店及住房外(没有手续),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韩来福
审判员  倪彦斌
审判员  苟 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毕力格
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