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9民初2848号
原告:沧州市科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州市运河区小王庄镇大杨庄村全兴路****。
法定代表人:周俊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平,河北子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涛,河北子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龙旺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小平王乡文都村>
法定代表人:张春辉,职务,经理。
沧州市科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沧州龙旺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沧州市科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市科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43元,由原告沧州市科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靖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