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4民初3086号
原告:沧州市科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沧州市运河区小王庄镇大杨庄村全兴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765179989C。
法定代表人:周俊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涛、崔军平,河北子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间市宏远纸业有限公司,住址:河间,住址:河间市兴村乡八里庄东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601016200K。
法定代表人:孙国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辉、孙国立,职员。
原告沧州市科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间市宏远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沧州市科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科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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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沧州市科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沧州市科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冬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琳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