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7民终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锦州义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才久光,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锦州义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才久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太和区人民法院(2017)辽079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7)辽079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石丽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