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义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锦州义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791民初300号
原告:锦州义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人民街五段3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3744348720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才久光,男,1971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锦州义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才久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辽079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锦州义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7民终85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本院变更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5月23日上午9时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锦州义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锦州义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秦晋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