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义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锦州义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7民终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才久光,男,1971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娘娘宫镇河北村589号。
委托代理人**,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锦州义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人民街五段3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锦州市古塔区站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才凤荣,女,1967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娘娘宫镇河北村590号。
委托代理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才延华,男,1959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娘娘宫镇河北村588号。
上诉人才久光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才久光于2016年2月2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才久光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才久光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才久光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