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7民终109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锦州义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锦州市古塔区站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锦州滨海新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才凤荣,女,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锦州滨海新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才九库,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锦州滨海新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锦州义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才凤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锦州义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