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初字第00779号
原告才凤荣,女,1967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男,1961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210781196101074010。
被告锦州义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人民街五段3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才凤荣、***诉被告锦州义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查封被告锦州义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设备覆带式液压机、螺杆空压机合计价值5万元的部分,并提供侯崇所有的位于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娘娘宫镇河北村595号房屋(产权证号为凌海房字第0001452**号,建筑面积105平方米)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锦州义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设备覆带式液压机、螺杆空压机合计价值5万元的部分,查封期间设备由被告锦州义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保管使用,不准转移变卖;
二、查封原告担保财产:侯崇所有的位于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娘娘宫镇河北村595号房屋(产权证号为凌海房字第0001452**号,建筑面积105平方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高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