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康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康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冀04民特292号
申请人河北康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企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欣和电力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欣和电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生活费系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并非提出一个仲裁申请,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根据***递交的19份申请并征得其同意,在未改变总时间段和生活费数额的情况下作出的六份仲裁裁决不违反法定程序;因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4民终1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与康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康企公司主张支付主体应为欣和电力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所述,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邯劳人仲案(终)【2017】275-5号仲裁裁决不违反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不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2017年9月4日,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邯劳人仲案(终)【2017】275-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河北康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生活费共计7952元。另查明,***向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共递交仲裁申请19份,仲裁委按照不同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在未改变仲裁请求总时间段和生活费数额的情况下,并经***同意合并作出6份裁决书。再查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民终15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与康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驳回河北康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河北康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段子勇审判员陈志明审判员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