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3执1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南关服务区。
法定代表人:张生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可庆,甘肃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源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东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栋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森,该公司实际控制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军。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源农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甘03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金***源农机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3910万元,但被执行人金***源农机有限公司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4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金***源农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永昌县东部工业园区农业综合市场一期工程1-6号商铺、1-2号公寓、酒店、1-2号农机交易市场、室外工程建设项目,金***源农机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永国用(2015)第110403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于2018年6月4日委托甘肃金诚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查封的涉案房地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54813237万元。后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价为30695432.88元。被执行人金***源农机有限公司的债务共计:39267647元(其中案件款3910万元,案件受理费61086元、申请执行费106561元,),现将以上房地产以流拍价30695432.88元抵顶给申请执行人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抵偿其等额债务,抵顶后被执行人金***源农机有限公司尚欠债务8572214.12元。但被执行人金***源农机有限公司的其余资产已被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其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甘03执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军年
审判员 陈兴昆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