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执保43号
申请人: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金泥大道。
法定代表人:曹旭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彦国,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南关服务区。
法定代表人:张生得,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街支行,账号为2801********的银行账户资金3575226.51元。并向本院提供永安保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予以担保。
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申请人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街支行,账号为2801********的银行账户已销户,无法采取冻结措施。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甘0321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治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侯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