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民初2069号
原告: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南关服务区。
法定代表人:张生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世贤,永昌县新城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雪琴,永昌县新城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东部工业园区东岗路金昌润昌源农机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金瀚哲,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药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万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