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永昌县南坝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民初2951号 原告: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南关服务区。 法定代表人:**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昌县新城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昌县新城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昌县南坝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永昌县南坝乡永安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该人民政府乡长。 原告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昌县南坝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336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