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21财保36号 申请人: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南关服务区。 法定代表人:**得,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街支行,账号为XXX的银行账户资金3575226.51元。申请人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以永安保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将其所有的财产转移或变卖,导致申请人的债权受损。现申请人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街支行,账号为XXX的银行账户资金3575226.51元。期限从冻结之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