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321民初1744号
原告:***,女,甘肃省永昌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南关服务区。
法定代表人:**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昌县新城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华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二区25栋1口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女,该公司会计。
原告***与被告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达安装公司)、甘肃华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庆安装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睿达安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庆安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睿达安装公司、华庆安装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11700元及利息1576元(年利率3.85%,自2018年6月至2022年1月,共42个月,并按以上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起至实际付清以上欠款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睿达安装公司中标承包永昌县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工程。后睿达安装公司将该工程其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华庆安装公司,华庆安装公司招聘***在该项目从事土建工程施工工作,但睿达安装公司、华庆安装公司未及时付清劳动报酬,现睿达安装公司、华庆安装公司尚欠***劳动报酬11700元,经***多次催要,睿达安装公司、华庆安装公司拒不支付至今。
睿达安装公司辩称,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要求睿达公司向***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请。2018年3月,睿达安装公司中标承包永昌县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工程,睿达安装公司中标后将该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华庆安装公司,根据与华庆安装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睿达安装公司已将劳务费通过代付或直接向华庆安装公司支付的方式结清了劳动报酬,现睿达安装公司不承担给付劳动报酬的责任。
华庆安装公司辩称,*****的事实属实,***是华庆安装公司劳务人员,未按期向***支付劳动报酬是因该项工程中劳务费已超出双方约定的数额,睿达安装公司只是按双方约定的比例向华庆安装公司支付了劳务费,但是其他方面产生的费用未按期支付,***的劳动报酬11700元未向其支付。
***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1.***知书1份,证明***在2022年1月10日向永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报酬仲裁,申请后,永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已经过仲裁的前置程序;2.华庆安装公司工资表复印件1份,证明华庆安装公司欠付***工资11700元的事实。经质证,睿达安装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华庆安装公司未向睿达安装公司报备***用工情况;对证据2,华庆安装公司向睿达安装公司报备中没有将***的用工情况进行报备,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华庆安装公司对以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睿达安装公司向本院提供: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份,证明睿达安装公司与华庆安装公司进行劳务分工时,睿达安装公司对华庆安装公司进行了资质审查,华庆安装公司具有用工资质;2.劳务合同1份,证明签订案涉工程劳务合同时,双方约定劳动报酬按工程造价的25%支付,睿达安装公司通过向华庆安装公司转账给付及向劳动者代付工资的方式,支付劳动报酬1229740元。3.电子回单4张、收条2张,证明睿达安装公司已向华庆安装公司支付劳务费1229740元。4.劳务公司变更证明1份,证明华庆安装公司在2018年5月16日,由天汇公司变更成为华庆安装公司,睿达安装公司均已付清劳务费并且超付。5.2019年2月1日承诺书1份,证明涉案工程工资已全部发放完毕,其他费用均由华庆安装公司承担。6.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审核报告1份,证明涉案工程已竣工结算审核,睿达安装公司已按合同约定25%支付劳动报酬。7.民工工资表1份,证明在涉案项目中,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情况,***不在华庆安装公司向睿达安装公司报备人员中。经质证,***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只能证明睿达安装公司向华庆安装公司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但睿达公司作为总承包方也应当承担责任,不能免除睿达安装公司向***继续支付工资的义务。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审核报告只能证明该工程的总造价,***的劳动报酬应该由其提供的劳务来确定。农民工工资一部分是华庆安装公司出具工资表由睿达安装公司代付,一部分是睿达安装公司直接打入华庆安装公司账户后发放给农民工。华庆安装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经本院审查,以上证据能够证明本案客观事实,且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睿达安装公司将中标的永昌县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工程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华庆安装公司,并签订劳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华庆安装公司进入工地从事土建工程施工,在此期间,华庆安装公司招用***在施工工地从事劳务,截止2018年8月,华庆安装公司拖欠***劳动报酬11700元。在合同履行中,睿达安装公司按合同约定,通过转账及华庆工安装公司提供工资表等方式向华庆安装公司支付工程款1229740元。2022年1月,华庆安装公司未按期支付劳动报酬,***等15人向永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永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永劳人仲不字(2022)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庭审中,***主张要求睿达安装公司、华庆安装公司按年利率3.7%支付利息。
另查明,华庆安装公司系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睿达安装公司中标项目工程后,将该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华庆安装公司,该公司系依法设立注册登记的具有建筑安装工程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劳动用工主体资格。华庆安装公司在施工期间招用***提供劳动,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提供劳动后,华庆安装公司未按期向***支付劳动报酬,违反劳动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对拖欠***劳动报酬11700元,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华庆安装公司提出睿达安装公司未全部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华庆公司不同意向***支付劳动报酬的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华庆安装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与睿达安装公司之间未订立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睿达安装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不能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要求华庆安装公司给付劳动报酬并按年利率3.7%承担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劳动报酬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未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现***要求华庆安装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资利息的请求,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关于赔偿的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要求华庆安装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及利息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甘肃华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劳动报酬11700元,并按年利率3.7%承担自2018年9月1日起至给付工资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要求甘肃睿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劳动报酬11700元及利息1576元(年利率3.85%,自2018年6月至2022年1月,共42个月,并按以上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起至实际付清以上欠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甘肃华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