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民初2612号
原告:***,男,1959年2月20日出生,住永昌县。
被告: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南关服务区。
法定代表人:**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华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二区二十五栋1口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华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