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321执750号
申请执行人: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金泥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南关服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以与被执行人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321执7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