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美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威海美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妈妈抱抱婴幼儿游泳中心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91执保927号
申请人:威海美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蓝星万象城-30号-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6772988XK。
法定代表人:孟青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宁宁,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妈妈抱抱婴幼儿游泳中心,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颐康府小区-1号-26至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00MA3MJTUJ10。
经营者:**。
被申请人:**,女,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原告威海美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妈妈抱抱婴幼儿游泳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鲁1091民初1698号),申请人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72万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美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妈妈抱抱婴幼儿游泳中心、**的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丛滋范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雪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