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执17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4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的儿子),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
被执行人:***,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
被执行人:江苏中江**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061835538J,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江**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云C×××××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云C×××××车辆,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毁损及设立他项权利。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员 张晓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