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玉田县彩亭桥镇老公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229民初4838号
原告:河北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冉星建筑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泰华街**天林商务大厦****11-1105。
法定代表人:王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海,玉田县玉田恒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玉田县彩亭桥镇老公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老公庄村委会),,住所地玉田县彩亭桥镇老公庄村
法定代表人:马福东,村委会主任。
原告冉星建筑公司与被告老公庄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星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海、被告老公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马福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31200元并按月息1%支付利息从2016年12月23日直至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通过公开招标,原告承包了被告老公庄村垃圾池改造工程,双方并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为399800元,事后被告又增加了工程项目,双方通过核算总工程款为594200元。在工程完工后,于2016年10月23日经被告验收,工程质量合格,被告陆续支付原告463000元,还欠原告131200元,原告找到被告索要剩余工程款,但被告以没钱等理由拒绝给付,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3120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
2、欠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验收记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施工的垃圾池改造工程已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及尚欠工程款情况。
被告老公庄村委会辩称,原告诉状陈述属实,我村委会尚欠原告工程款131200元。不同意给付利息。
被告老公庄村委会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4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老公庄村垃圾池的改造工程,工程总价款399800元,工期60天。资金结算方式为施工单位垫付全部工程款,工程建筑完成50%后,退回全部履约金。工程完工并由村工程监督验收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付全部工程款的90%,余下工程款自验收之日起一年保质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合同其他内容略)。后原、被告约定增加了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2016年12月23日经被告验收质量合格。2018年12月2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载明应付款项为594258元,验收日为2016年12月23日,开始计息时间为验收日的第二天,利率为月息百分之一。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131200元未付。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付。
以上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关系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施工完毕且经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未全额向原告支付工程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计息时间为验收日的第二天,即2016年12月24日,利率为月息1%,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同意支付利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玉田县彩亭桥镇老公庄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河北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12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计付,自2016年12月24日起给付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河北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4元,保全费1195元,合计4119元,由被告玉田县彩亭桥镇老公庄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振芳
审 判 员  孙玉昕
人民陪审员  刘林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边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