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104民初6760号
原告:***,女,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杰,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曾用名:李海丽),女,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河北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中路99号石府公寓2-2-7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如义,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杰,被告***、***、九瑞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如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的事实
一、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5万元及2017年9月16日之前的利息252000元,2017年9月17日以后的利息按年息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称,2014年9月16日,***及九瑞公司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上书“今借***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月息贰分”,有***签字及九瑞公司印章。同日,***向被告***工商银行账户(尾号为6414)转账35万元。九瑞公司与被告***为共同借款,应共同偿还。***与***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两人共同偿还。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借条、中国银行支付系统收付款通知书各一份。
三、被告***、***、九瑞公司辩称,被告在2018年1月5日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利息应计算至2018年1月5日,且利息应扣除之前还款剩余的12.3万元。如不予支持,被告认为,截止到2018年1月5日被告还款总数为47.3万元,而原告的本息总计为63万元,故2018年1月5日后的利息应以本金15.7万元计算。三被告均同意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为证实其主张,提交打款明细、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各一份。原告认可2018年1月5日收到被告***转账35万元,但认为是偿还另案的利息。
四、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显示,2018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工商银行账号转账35万元,附言:***还***2014年9月16日借条。
裁决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以保护。本案所涉民间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借贷事实清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提供中国银行支付系统收付款通知书证实其向被告***转账35万元,履行了出借借款的义务。被告***提供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证实偿还了原告35万元,原告认为是偿还其他案件利息,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根据回单附言内容,本院认可被告***偿还本案原告借款35万元。被告称另外偿还过原告12.3万元,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告***应先还利息后还本金。双方约定月息2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核算,自借款之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为277516.13元,故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为277516.13元,利息自2018年1月6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关于被告九瑞公司及***责任承担问题,借条中有***签字和九瑞公司印章,应为共同借款,被告九瑞公司应与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同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7516.13并支付利息(以277516.13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20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河北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丽娟
人民陪审员  李君莉
人民陪审员  张玉安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