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鲁山第四加油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423民初6087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辉,鲁山县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东平路10号平安万和园1-4-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9699570。
法定代表人:薛保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朋,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鲁山第四加油站,住所地鲁山县鲁平大道辛集乡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423783428563K。
法定代表人:佟胜欣,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岗,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河北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瑞公司)、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鲁山第四加油站(以下简称:第四加油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九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朋、被告第四加油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3573.24元、护理费3137.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元、营养费580元、误工费5544.80元、交通费580元,共计24865.84元;其他损失待鉴定后另行增加。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九瑞公司在给被告第四加油站施工期间,于2019年7月26日被告第四加油站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原告和魏永利前往鲁山县程村路北加油站给二被告移装空调;次日继续工作时,因被告提供的梯子突然折断,导致原告落地受伤,致使右跟骨和腰椎骨折,住院29天,损失经调解无果引起诉讼。庭审中,原告***表示,其请求的其他损失待鉴定后另行诉讼。
被告九瑞公司辩称,我公司工人委托第四加油站站长联系刘长福移装空调,原告***是刘长福找的。***来移装空调的时候没有带专业的工具,用的是我公司的临时梯子,且提前告知***梯子不能斜着放。第一天***在我公司工人的监护下使用梯子没有出现问题,第二天***在我公司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使用梯子才出现问题的,不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第四加油站辩称,原告起诉被告第四加油站主体错误,被告第四加油站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更没有提供相应的劳务。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也不具体,原告的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应该进行法医鉴定,所以不应当支持。原告本身有重大过错,原告是成年人,又经常从事空调安装,应当有专业的设备,由于其没有携带专业设备,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设备,而且其所使用梯子的所有人被告九瑞公司明确告知梯子不能斜着使用,但原告仍然违反规定,在未经被告九瑞公司允许情况下使用,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九瑞公司在给被告第四加油站进行建设工程(防渗改造工程)施工中,为解决天气炎热工人生活居住问题,该公司工作人员谷广于2019年7月26日委托被告第四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帮忙联系从事安装空调的人员到工人驻地移装空调。被告第四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即电话联系从事安装空调人员刘长福,刘长福因有事不能前往作业,就告知了路途相遇的同行原告***,原告***经电话核实后和魏永利一同前往被告九瑞公司工人驻地移装空调,因未携带安装空调作业梯子,就使用被告九瑞公司施工梯子进行移装空调作业;次日继续作业时,梯子突然折断,致使原告***摔下受伤,被送往鲁山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其右跟骨骨折、腰4椎体压缩骨折,住院治疗29天,花去医疗费13573.24元;期间,行右跟骨“闭合复位内固定术”,出院医嘱免负重功能锻炼,一月后复查去除内固定。此后,原、被告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共识,遂引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从事空调移装作业三年有余,未取得相关特种作业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本案原、被告的法律关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原告***依被告九瑞公司要求到第四加油站的工人驻地实施移装空调作业,完成移装空调成果后,由被告九瑞公司支付报酬,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故原告***与被告九瑞公司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第四加油站接受被告九瑞公司人员委托,帮忙电话联系移装空调人员,因所联系人员有事不能前往作业而告知了原告***,间接成为原告***和被告九瑞公司产生承揽合同关系的联系人。
二、关于本案原、被告的责任承担问题。
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把“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作业”列为特种作业管理范畴,从业者上岗前须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同时要获得特种作业证。原告***从事移装空调作业,没有获得特种作业证,且使用被告九瑞公司的非专用安装空调梯子冒险作业,其自身存在过错。被告九瑞公司作为定作人,在选任移装空调人员时,未审查原告***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在原告***移装空调实施作业时,又将其非专用安装空调梯子提供给原告***使用而不加以制止,无形之中放任了原告***次日仍继续使用该梯子实施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第四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受被告九瑞公司人员委托联系移装空调人员,对原告***与被告九瑞公司构成承揽合同关系不起决定性作用,且对原告***的损伤没有过错或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事实,本院酌定由被告九瑞公司对原告***的损伤承担60%赔偿责任。
三、关于本案原告诉请损失的确定问题。
针对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原告治疗及损伤程度等情况,确认如下:1.医疗费13573.24元(以鲁山县人民法院医疗费票据为准);2.护理费3137.80元(参照河南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45677元/年÷365天×住院29天×1人);3.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元(50/天×住院29天);4.营养费580元(20元/天×住院29天);5.误工费5544.80元(参照河南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期按原告住院时间和出院医嘱确定,原告诉请数额适当);6.交通费580元(20元/天×住院29天)。上述各项损失共计24865.84元,按照本院确认的责任比例,被告九瑞公司应当承担50%,即12432.92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九瑞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损失共计12432.9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元,原告***负担105.50元,被告九瑞公司负担10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鸿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艳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庭审调解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