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4民初676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申请人:***(曾用名:***),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申请人:河北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中路99号石府公寓2-2-7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冀0104民初676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北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的冻结或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