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4民终12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保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春娜,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鲁山第四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佟胜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岗,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瑞公司)、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鲁山第四加油站(以下简称第四加油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9)豫0423民初6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九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春娜,原审被告第四加油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改判九瑞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损失17406元;2.上诉费由九瑞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法律关系错误,应属于雇佣关系,九瑞公司至少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本案虽然***自己带了简单的工具,但***移装空调工作是受九瑞公司的管理,***是在使用九瑞公司的梯子,按九瑞公司的要求施工中受伤,符合雇佣关系的实质。因一审认定法律关系错误,从而导致赔偿责任认定不当,***的损失少赔5000余元。综上,***依法上诉,望判如所请。
九瑞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结果,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责任划分适当,***属无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四加油站述称,同九瑞公司的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九瑞公司、第四加油站赔偿医疗费13573.24元、护理费3137.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元、营养费580元、误工费5544.80元、交通费580元,共计24865.84元;其他损失待鉴定后另行增加;2.本案诉讼费由九瑞公司、第四加油站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九瑞公司在给第四加油站进行建设工程(防渗改造工程)施工中,为解决天气炎热工人生活居住问题,该公司工作人员谷广于2019年7月26日委托第四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帮忙联系从事安装空调的人员到工人驻地移装空调。第四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即电话联系从事安装空调人员刘长福,刘长福因有事不能前往作业,就告知了路途相遇的同行***,***经电话核实后和魏永利一同前往九瑞公司工人驻地移装空调,因未携带安装空调作业梯子,就使用九瑞公司施工梯子进行移装空调作业;次日继续作业时,梯子突然折断,致使***摔下受伤,被送往鲁山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其右跟骨骨折、腰4椎体压缩骨折,住院治疗29天,花去医疗费13573.24元;期间,行右跟骨“闭合复位内固定术”,出院医嘱免负重功能锻炼,一月后复查去除内固定。此后,***与九瑞公司、第四加油站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共识,遂引起诉讼。
另查明:***从事空调移装作业三年有余,未取得相关特种作业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本案***与九瑞公司、第四加油站的法律关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依九瑞公司要求到第四加油站的工人驻地实施移装空调作业,完成移装空调成果后,由九瑞公司支付报酬,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故***与九瑞公司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第四加油站接受九瑞公司人员委托,帮忙电话联系移装空调人员,因所联系人员有事不能前往作业而告知了***,间接成为***和九瑞公司产生承揽合同关系的联系人。
二、关于本案***、九瑞公司、第四加油站的责任承担问题。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把“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作业”列为特种作业管理范畴,从业者上岗前须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同时要获得特种作业证。***从事移装空调作业,没有获得特种作业证,且使用九瑞公司的非专用安装空调梯子冒险作业,其自身存在过错。九瑞公司作为定作人,在选任移装空调人员时,未审查***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在***移装空调实施作业时,又将其非专用安装空调梯子提供给***使用而不加以制止,无形之中放任了***次日仍继续使用该梯子实施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受九瑞公司人员委托联系移装空调人员,对***与九瑞公司构成承揽合同关系不起决定性作用,且对***的损伤没有过错或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事实,本院酌定由九瑞公司对***的损伤承担50%赔偿责任。
三、关于本案***诉请损失的确定问题。针对***诉请的赔偿项目,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治疗及损伤程度等情况,确认如下:1.医疗费13573.24元(以鲁山县人民法院医疗费票据为准);2.护理费3137.80元(参照河南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45677元/年÷365天×住院29天×1人);3.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元(50/天×住院29天);4.营养费580元(20元/天×住院29天);5.误工费5544.80元(参照河南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期按***住院时间和出院医嘱确定,***诉请数额适当);6.交通费580元(20元/天×住院29天)。上述各项损失共计24865.84元,按照本院确认的责任比例,九瑞公司应当承担50%,即12432.92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一、河北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损失共计12432.92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元,***负担105.50元,河北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5.50元。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依九瑞公司要求到第四加油站的工人驻地实施移装空调作业,完成移装空调成果后,由九瑞公司支付报酬,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故***与九瑞公司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把“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作业”列为特种作业管理范畴,从业者上岗前须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同时要获得特种作业证。***从事移装空调作业,没有获得特种作业证,且使用九瑞公司的非专用安装空调梯子冒险作业,其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九瑞公司作为定作人,在选任移装空调人员时,未审查***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在***移装空调实施作业时,又将其非专用安装空调梯子提供给***使用,无形之中放任了***次日仍继续使用该梯子实施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事实,一审法院酌定由九瑞公司对***受到的损失承担50%赔偿责任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治疗及损伤程度等情况,一审法院确认***的损失:1.医疗费13573.24元;2.护理费3137.8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元;4.营养费580元;5.误工费5544.80元;6.交通费580元,共计24865.84元适当,本院亦予以确认。因此,九瑞公司应赔偿***损失12432.92元(24865.84元×50%)。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超
审判员 张新兰
审判员 李华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窦亚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