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民初8132号
原告:***,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河北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桥西区东平路10号平安万和国1-4-602。
法定代表人:薛保国,总经理。
被告:李伟,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九瑞公司)、被告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河北九瑞公司法定代表人薛保国,被告李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支付货款51200元;2、判决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2月7日直至给付货款之日止以512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起支付);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河北九瑞公司承建中国石油北京销售分公司第四分公司加油站改造工程,按照河北九瑞公司项目负责人李伟要求将货物送至指定承建地点大兴区礼贤镇顺丰鑫城加油站、蒲宝加油站、七星加油站施工工地,不定期结账。截至2019年12月7日,经***与李伟结算,确认二被告共欠我材料款51200元,李伟收回购物清单,为我出具结算单,***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河北九瑞公司答辩称,第一,李伟并非河北九瑞公司授权的项目负责人,李伟对外的一切法律责任应属其个人行为,相关责任亦应由其自行承担。李伟并未河北九瑞公司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李伟无权代理河北九瑞公司实施任何法律行为,其对外的一切法律行为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第二,诉争工程由李伟独立承包,自负盈亏,相关债务亦应由李伟自行负责,与河北九瑞公司无关。就诉争的顺丰鑫城、蒲宝等工程项目,河北九瑞公司已经超额将工程款支付给李伟,河北九瑞公司现欲起诉李伟返还超付的工程款。第三,李伟为***出具虚假的结算资料,双方恶意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应属于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据了解,***并非案涉工程的材料供应商,而系项目投资人,李伟独立承包案涉工程需要资金投入,经人介绍,***在实际了解项目之后为李伟提供资金支持,而后李伟因经营不善,无法按约定偿还投资款,故双方恶意串通,由李伟出具虚假的结算材料,再由***虚假诉讼,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提交的材料结算单载明:2017年北京顺丰鑫城加油站改造工程中欠***砂石料款51200元,所有账目已兑清,票据河北九瑞公司已收回。结算单位写明河北九瑞公司,负责人处李伟签字确认,时间为2019年12月7日,李伟认可材料结算单系其所签字确认,并陈述原始送货单其已经收回,并向本院提交***送货原始送货单。
河北九瑞公司向本院提交工程决算审计验证定案表,证明顺丰鑫成加油站贯标改造工程(含税),送审金额为962417元,审减金额为22672元,定案金额为939745元,委托人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盖章确认,施工单位处河北九瑞公司盖章确认。河北九瑞公司陈述项目最终决算金额为939745元,但是河北九瑞公司已经支付148万元,已经结算超支。
(2020)京0115民初9715号民事判决及(2021)京02民终1159号民事判决事实查明载明:李伟提交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第四分公司计划与工程管理部签发的于2017年11月1日签发《施工入场许可证》复印件,载明“工程名称:顺丰鑫成加油站贯标改造,施工地址:大兴区礼贤镇,经审查同意九瑞公司进场施工,有效期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20日。”李伟同时提交九瑞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复印件,载明“中国石油北京销售分公司第四分公司:我单位承担的北京蒲宝加油站贯标改造项目工程,现按照贵方要求提交全部的结算资料及相关资料,请予审核,在此,我单位郑重承诺:我单位提交的工程量签证为全部工程量无丢项。若今后如发现工程量签证单有丢项,我方自行承担全部后果。”承诺方委托代理人处有李伟签字。李伟另提交《混凝土报验申请表》、发票多份以及加油站施工现场照片多份等材料,主张其系九瑞公司的员工,受九瑞公司雇佣,委派其作为北京地区的项目负责人。
庭审中,***陈述其是给河北九瑞公司供货,顺丰鑫成加油站工地现场有河北九瑞公司的牌子,且李伟向我提供河北九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不清楚李伟与河北九瑞公司之间的关系,但是李伟一直都在现场负责,其认为买卖合同相对方系河北九瑞公司,因李伟是项目负责人,要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河北九瑞公司陈述其与李伟系承包关系,李伟承包公司项目,承包合同签过但是已经丢失。李伟陈述其系河北九瑞公司员工,但是河北九瑞公司没有给其发放过工资,双方之间不是挂靠关系,项目也不是李伟个人承包的。
本院认为,河北九瑞公司将案涉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李伟,李伟为完成河北九瑞公司承包的案涉工程,以河北九瑞公司名义从***处购买货物,成立本案买卖合同关系。因属违法分包,李伟以河北九瑞公司的名义对外建立合同关系,系属无权代理行为。***作为本案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按照李伟的指定将砂石料运送至河北九瑞公司承包的案涉工程施工工地,李伟向***出具的材料结算单中,李伟亦以河北九瑞公司名义做出相应欠款承诺。在基础证据足以让***相信交易方为河北九瑞公司的情况下,***尽到了基本的注意义务,且有理由相信李伟系代表河北九瑞公司。现河北九瑞公司主张李伟与***存在恶意串通,其支付的案涉项目工程款已经超额支付,但是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支付工程款系河北九瑞公司与李伟之间的合同关系,并非本案买卖合同关系。故对于河北九瑞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李伟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河北九瑞公司将案涉工程违法分包给李伟,并默认李伟以其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河北九瑞公司承担。现***履行了供货义务,根据***提交的具有李伟签字认可的材料结算单,李伟该表见代理行为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故河北九瑞公司应向***支付货款51200元。河北九瑞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于***要求河北九瑞公司以51200元基数,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要求李伟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51200元;
二、被告河北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计算方式:以以51200元基数,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被告河北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赵雪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