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全泰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全泰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728民初1914号
原告***,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全泰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
原告***诉被告河北全泰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受理决定,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2元,本院减半收取1411元,由***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华江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