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1财保15号
申请人:河北锦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微矿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6857202020。
法定代表人:张九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自鹏,石家庄市井陉兴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406910。
法定代表人:董富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北锦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发生纠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2000000元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苏志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冬冬